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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来源:火狐直播    发布时间:2024-12-20 01:11:11 点击次数:1 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将与控制股权的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电投国华(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新能源”)、浙江华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进出口”)、浙江迅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嘉供应链”)、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农商银行”)、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易达”)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富国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超市”)等关联法人发生采购商品、销售商品、常年房产租赁、接受金融服务、采购电力、日常采购饲料原料等业务,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不超过53,425.00万元。

  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朱俭勇、朱俭军、朱根喜、朱凯回避表决,3位非关联董事均投了同意票。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将回避表决。

  2025年采购商品、销售商品、常年房产租赁、接受金融服务、采购电力、日常采购饲料原料等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如下:

  注1:由于华统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较多,因此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以华统集团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进行合并列示;由于彩易达下属控股子公司较多,因此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以彩易达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进行合并列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谷物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初级农产品收购;母婴用品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棉、麻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林业产品营销售卖;橡胶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实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华统集团总资产为1,462,628.70万元,净资产为279,086.15万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773,843.38万元,净利润为-3,936.2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国华新能源总资产为6,569.54万元,净资产为1,941.76万元;2024年1-9月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为467.53万元,纯利润是206.7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谷物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橡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日用品批发;金属工具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化肥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木材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棉、麻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酒类经营;食品销售;水产苗种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住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8号10楼(自主申报)

  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华统进出口总资产为30,926.40万元,净资产为5,649.78万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44,291.44万元,净利润为580.7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装卸搬运;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销售;机动车鉴定评估;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住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8号1栋10楼(自主申报)

  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迅嘉供应链总资产为1,154.06万元,净资产为991.00万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4,483.08万元,净利润为-9.0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金融业务(与有效《金融许可证》同时使用,内容详见浙银监复[2012]437号文件);保险兼业代理(内容详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基金销售。

  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义乌农商银行总资产为12,967,240.72万元,净资产为1,079,498.64万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202,540.20万元,净利润为85,400.0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电子产品营销售卖;文化用品设备出租;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彩易达总资产为30,347.87万元,净资产为4,724.59万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4,585.84万元,纯利润是425.8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珠宝首饰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柜台、摊位出租;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富国超市总资产为3,041.15万元,净资产为1,469.56万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3,584.25万元,纯利润是18.9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华统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从而与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国华新能源系本公司参股子公司,因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凯及公司董事朱俭勇之子朱镇霖在国华新能源担任董事职务,从而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华统进出口系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且公司董事朱俭勇在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从而与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迅嘉供应链系华统进出口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从而与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义乌农商银行系华统集团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朱俭勇在其任董事职务,从而与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富国超市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长朱俭军在其担任董事职务,从而与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彩易达系因公司董事朱俭勇在其担任董事职务,从而与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公司从上述关联方财务、经营状况及历年实际履约情况分析,认为上述关联方均具备履约能力。

  公司向关联人采购商品、销售商品、常年房产租赁、接受金融服务、采购电力、日常采购饲料原料等业务方面的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是以市场化为原则,双方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确定价格,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

  1、公司与华统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义乌华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新能源”)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租赁华统新能源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8号A座7楼、8楼整层以及9楼的一半,合计面积4,313.05平方米,用于公司办公。租赁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租金为207,026.4元/月,华统新能源交付该房屋时,公司须向华统新能源支付租房押金100,000元。物业服务费为5元/㎡/月(含水费);电费收取标准为1.2元/度;公共能耗费据实列支,按照20元/㎡/年的标准预收;办公区服务费每层5000元/月,包含保洁人工费以及保洁日常物耗费。车位租赁费:A类专用车位租赁费4500元/年,按8折优惠收取3600元/年(含车位管理费);B类车位租赁费3600元/年,按8折优惠收取2880元/年(含车位管理费);临时停车券按照5元一张计算,按照实际签字确认的张数结算。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绿发农机租赁厂房位于义亭镇木桥村南侧浙江华贸肥料有限公司厂区的全部厂房及办公楼,用作金属加工车间及办公。租期3年,自2023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9日,年租金3,885,245.00元。租金采取先付后用方式,每年支付一次。租赁期间的房屋及水电押金100,000.00元,在租赁期满后,租赁房屋无损毁及其他欠费的情况下,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费用及拖欠的水电费等应扣费用后无息退还。水电费:水每吨6元;电1.3元/度。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预计在今后的经营中,相关日常关联交易还会持续。该等交易行为均按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由于交易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也不会对上述关联方产生依赖。

  本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正常经营往来,属于正常商业化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不会对相关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3年末,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6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9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8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1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林,2008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1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茂行,2020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吴志辉,2010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9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公司2024年审计费用主要基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4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认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及其他业务。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盘活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部分生产设备用于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融租”)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5,000.00万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

  2、2024年12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同日,公司与平安融租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

  3、本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

  9、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标的资产权属:标的资产为公司拥有的部分生产设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产权清晰,亦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设置场所(即交货地点):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

  (3)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同意本单位与甲方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相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的法定代表人决定正本,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

  (4)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租赁物照片及确认函》正本,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

  公司通过此次融资租赁业务,可以盘活存量资产,以满足公司运营资金需求,并可以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推动公司经营及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此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会影响上述融资租赁标的物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且回购风险可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5891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6%。

  2、本次拟实施的解除限售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3、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2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8日,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141)。

  3、2023年1月3日,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委托投票,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03)。

  4、2023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3年3月7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了656.4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3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3月8日。

  6、2023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10月8日,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120)。

  8、2023年11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了111.9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3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11月28日。

  9、2024年4月19日、2024年5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80,678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9名及预留授予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34,000股,回购价格皆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公司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前述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5月13日上市流通。

  10、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3,609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15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28,000股,回购价格皆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公司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说明

  根据《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11月27日,因此,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应由公司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1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6名激励对象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5891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6%。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结果A、B分别对应个人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预留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1.12%、37.008%。除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应由公司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1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即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5891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6%。

  注: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6人,其归属于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29,500股,其中可解除限售405,891股,其余123,609股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翟洪建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本期除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应由公司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16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等级均为“A”或“B”,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且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16名激励对象根据其考核结果,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其对应获授总量的41.12%、37.008%予以解除限售。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期除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应由公司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1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统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华统股份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华统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审批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预留授予第一期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751,609股限制性股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2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8日,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141)。

  3、2023年1月3日,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委托投票,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03)。

  4、2023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3年3月7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了656.4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3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3月8日。

  6、2023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10月8日,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120)。

  8、2023年11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了111.9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3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11月28日。

  9、2024年4月19日、2024年5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80,678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9名及预留授予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34,000股,回购价格皆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公司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前述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5月13日上市流通。

  10、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3,609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15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28,000股,回购价格皆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公司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由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杨志华、王帆、周妮娜、程顺生、周建兵、蔡富平、郑华超、叶丽蓉、叶辉、贾金龙、罗新建、杨伟伟、李登陶、郑冲、张凌超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因此,公司根据《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将其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对2023年度生猪销售量进行考核,目标值(Am)为280万头,触发值(An)为220万头。生猪销售量实际完成情况对应不同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注:上述“生猪销售量”指公司发布的销售情况简报或定期报告的生猪销售数量。

  根据公司发布的销售情况简报及2023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实际完成量(B)为2,302,715头,第一个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不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B/Am≈17.76%。

  结合公司层面考核结果,个人层面考核结果A、B、C分别对应第一个考核年度个人层面不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7.76%、25.984%、34.208%,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因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及首次授予1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分别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各123,609股、62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的股份数合计为751,609股,占回购前已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768.3万股的9.78%、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6%。

  根据2023年1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人民币8.53元/股;根据2023年9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30元/股。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及“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因个人原因离职的15名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需要进行回购价格及数量调整的事项。

  综上,本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8.53元/股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预留授予部分为7.30元/股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由646,494,970股变更为645,743,361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备注: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已同意回购注销5,611,200股股份,该部分股份尚未办理完成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已同意回购注销5,092,800股股份,该部分股份尚未办理完成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已同意回购注销633,600股股份,该部分股份尚未办理完成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已同意回购注销1,414,678股股份,该部分股份尚未办理完成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5、上述表格中“本次变动前”总股本以2024年12月10日的总股本为基准,“本次变动前”股权激励限售股数及总股本数包含上述1、2、3、4已同意回购注销但尚未办理完成回购注销登记手续的股数;

  6、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随之发生变动,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企业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1)由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杨志华等15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因此公司将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28,000股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2)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2023年度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部分123,609股不能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监事会赞同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51,609股进行回购注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生猪销售量触发值(An)220万头、目标值(Am)280万头,实际完成量(B)2,302,715头,解除限售比例为B/Am=2302715/2800000≈82.24%;综合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实际解除限售股数为405,891股,该考核年度剩余123,609股不能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由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杨志华、王帆、周妮娜、程顺生、周建兵、蔡富平、郑华超、叶丽蓉、叶辉、贾金龙、罗新建、杨伟伟、李登陶、郑冲、张凌超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此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涉及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2.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综上,本次回购注销的股数为751,609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华统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数量、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还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华统股份应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流动周转资金需要,满足公司不断扩展的经营规模,以及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公司董事会赞同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质押、信用等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已制订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并将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审批情况和批准时间选择具体授信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和公司自身实际使用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使用金额公司将在本次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的需求确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质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或子公司承担。

  授权期限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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